末学 发表于 2016-1-13 23:42

用盗版软件属于不与取吗?

本帖最后由 末学 于 2016-1-13 23:45 编辑

一直以来,有一个疑问,就是。。。
使用盗版软件,属于不与取吗?包括使用各种注册码、注册机,或者下载的软件中已经带有注册码与破解文件的。或者是在淘宝购买廉价的密钥,这些是不是都属于不与取呀。
那么用下载到的Photoshop_CS6,通过注册文件破解后,再制作佛教图片,是不是也属于不与取呀。
祈请各位师兄、老师指点,非常感谢!
顺祝吉祥如意!幸福平安!财源广进!天天开开心心!早证佛果!永不退转!

山楂 发表于 2016-1-14 08:54

盗版软件,毫无疑问,当然是不与取啦!所以不与取是最容易犯的,人们习焉不察已经默认为正常了。尽量用正版吧,实在用不起的话我也没什么好办法。

ziyuanweng 发表于 2016-1-14 10:40

之前有讨论过,善用搜索咯。。

永嘉仁波切佛学答疑

15,已知是赃物,贪图便宜而购买是否犯盗戒?购买盗版软件是否犯盗戒?

回答:购买赃物有恶业,但和根本的偷盗不同。因内心贪图便宜而买,所以并无偷盗时的发心。买盗版软件,与买赃物类似,会有一些贪心的恶业,与根本的偷盗戒也不同,因为发心主要为贪图便宜,并无盗心,不犯偷盗的根本戒。

ft2332754 发表于 2016-1-14 11:40

是随喜偷盗。尽量不要做吧。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6-1-14 11:49

尤其是专业领域,需要专业设计、开发技术的。会计、建筑等。
这个算是知识产权侵犯。算偷了。人家规定有权限,门槛,你转空子拿来用。

渺幽 发表于 2016-1-14 12:33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6-1-14 11:49
尤其是专业领域,需要专业设计、开发技术的。会计、建筑等。
这个算是知识产权侵犯。算偷了。人家规定有权 ...

从世俗的角度而言,虽说这样子,但是大家还是只能用破解版,一方面专业软件用不起,如matlab一类的软件,一个密钥几百甚至几千块,开发软件或者开发平台更贵,另一方面几乎大学里面这类软件或者使用这类软件的学生都是破解版,因为都买不起可是专业必须用,所以这类情况,开发商很清楚,不会和普通人计较也默许破解,只是在那些盈利类公司才会专门要求收费。当然,数额比较小的负担得起的,自然花钱支持开发者。

雷布斯 发表于 2016-1-14 19:41

算偷和窃取了,严格说和不严格说都是违背了规则,人力、技术、精力、脑力、程序员牺牲找对象的时间、加班、熬夜成秃顶、开发成本……反正就是这堆重复来重复去都是意思是“花钱”的名词。不得不用的时候也不要抱着理所应当、理直气壮的心态。惭愧我也是昔日的盗版xp用户

末学 发表于 2016-1-15 11:23

感谢各位老师、师兄的教诲,非常感谢!顺祝吉祥如意!幸福平安!财源广进!天天开开心心!早证佛果!永不退转!

wuyuh 发表于 2016-1-16 00:01

用盗版,虽然不是自己去偷盗,至少也有个帮助销赃的过失吧,当然我做不到不用盗版,只能发愿集聚资粮以后可以不用。

xiuman 发表于 2016-1-16 12:20

使用已经破解好的软件并不属于不与取吧,而用注册机破解的过程才属于不与取。

末学 发表于 2016-1-18 12:13

感谢各位老师、师兄的教诲,非常感谢!顺祝吉祥如意!幸福平安!财源广进!天天开开心心!早证佛果!永不退转!

hanjiangxuej 发表于 2019-3-9 09:17

盗版和偷盗的定义好像还有所不同。盗版肯定涉及违背协议和承诺甚至违背法律等等的问题,很不好,但是符不符合佛教定义上的“盗”,可能还需要斟酌。

我们知道盗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是“离本处”,也就是说原来在某处有个东西,你使原位的东西移动了位置,原位不再存在那个东西了。可是制作电子书、歌曲、电影、软件的副本的话,是“复制”了一份出来,“原来的位置”上并没有任何东西移动了或消失了,这样就不存在“离本处”的问题。


青穹 发表于 2019-3-10 14:37

本帖最后由 青穹 于 2019-3-10 14:57 编辑

hanjiangxuej 发表于 2019-3-9 09:17
盗版和偷盗的定义好像还有所不同。盗版肯定涉及违背协议和承诺甚至违背法律等等的问题,很不好,但是符不符 ...
這個思維似乎有點問題。如果把這種意義下的“離本處”作爲偷盜的核心條件,那所有的非直接物質資財的東西幾乎都不可能被“偷盜”了——邏輯上講得通,直覺上感覺不太對。
如果主張“被複製的那個東西沒有離開本身的地方”,那就預設了複製的文件和原本的文檔是兩個各別的、截然分開的個體,於是你拿走“一個”,“原來那個”還在那個地方。但,我們日常對同一性的理解是多義的,有性質的同一性(qualitative identity)和數量的同一性(numerical identity),我們說兩個看起來完全相同的蘋果仍是兩個蘋果的時候取用的是後一種意義,這也是您這裏所使用的標準;然而,有時我們也會采用前者作爲我們關於同一性的標準,即,我們把兩個性質上不可區別的東西叫做同一個東西。在這個意義上,您新複製的那個文件仍舊是原來的那個文件,或者,他們共同構成了原來的那個文件在現在這個時刻的“相續”,確實,原來那個位置上也許還有那個文件的一個copy,但也許我們可以說,您至少把一部分原來的文件取用到了另一個物理地點。用一個佛教點的説明,任何一個信息是可以分身千萬億的,A把B的一個分身抓走拘禁了,不能說“我沒有拘禁B,因爲你看,B(指B的另一個化身)不是好好地在那邊嗎”。
更進一步,信息的“本處”本身是一個很複雜的事情,畢竟這本來是形容物質對象的概念(物質有質礙,并且排他性地占據了時空的一個處所,因此獲得了自己的“處”)。當您說原本的信息還在那個地方的時候,是說信息是在原本那個電腦芯片的電子綫路裏嗎(然而,信息本身似乎不是直接就是那一堆電子元器件),是在原本某個電腦軟件運轉之後呈現出來的東西嗎,還是要呈現到一個能處理信息的人的腦子裏,那個時候信息才在那裏?我們到底能不能有意義地討論信息的“處”,如果能夠,那應該用哪種標準?結合上一段,信息的個體化(individuation)本身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情,“這個電子文檔”和“那個電子文檔”,“這個電子文檔在這裏”本身可能就是有問題的表述;即使在佛教戒律的語境下,在我們嚴格地把“離本處”作爲偷盜戒不可改變/擴展的一個條件的前提下,也許還是可以説得通“那個文檔確實離了本處的”。

以上只是一些關於“離本處”概念性的説明,法學上肯定有很多理論了,但世俗法律的一個特點是它們不一定非將“離本處”納入自己的前提條件。

hanjiangxuej 发表于 2019-3-10 21:36

本帖最后由 hanjiangxuej 于 2019-3-10 21:38 编辑

青穹 发表于 2019-3-10 14:37
這個思維似乎有點問題。如果把這種意義下的“離本處”作爲偷盜的核心條件,那所有的非直接物質資財的東西 ...
佛没有对无形的可复制的物体的离本处做出定义,离本处似乎只针对粗大的色法的物体。从实践上倒是好办,盗版有别的过失,尽量不要用就是了。

对于“离本处”的讨论,其实重点在于“用什么方式对待佛戒”。是完全按照原字原意的原教旨派,还是按照制戒的因缘和精神,具体条款因时因地类比变化的类比派?这两种观点都有支持者,原教旨派一般看不起类比派。当戒律原文很严格的时候,原教旨派就号称要轻重等持,拿到今天一个字也不能改,不发明新戒不扩大外延等等,但是有意思的是,当戒律原文存在【在今天环境下能绕过去的可能】的时候,好像原教旨派忽然就可以类比变通了,怎么严怎么变,变得心安理得。

按你所说的“分身”理论,“A把B的分身抓走拘禁”,这似乎暗示了“B的分身先于拘禁存在”,可是盗版是“B本来没有分身,我创造了一个B的分身”。我对“我创造出来的B的分身”做什么事,似乎是不能等同于“我对B的原身”做什么事的。

如果说是按“性质上不可区别”作为判断同一性的标准,那么如果是原样复制粘贴文档,那你的讨论或无疑义,但更多的时候盗版和正版不应是同一物。盗版软件可能容易崩溃,或者而只能完成正版软件的部分任务,盗版图书的清晰度较之原版很差等等。最多我们可以说,读了一本盗版书和读正版书获得的知识是一样的。看一场盗版电影和正版电影产生的【对情节的记忆和视觉体验】是一样的。可是知识、体验根本就不是色法,应不能成为佛制的盗戒的客体。

菩提草 发表于 2019-3-11 11:31

盗版的软件是盗版者创造的,用户用钱买到或是免费试用的,是盗版者制造的软件,不是正版厂家制造的,所以应该不破偷盗戒吧?至于盗版者怎么制造出来的,这是盗版者的事。使用盗版,可以算是随喜其恶业吧,但不应该算是直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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